来自:蓉城办财税 发布时间:2021-01-09 浏览 :次
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 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》 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为切实做好市场主体(含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,下同)年度报告的宣传工作,2020年1月4日,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《关于报送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的通知》号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任何市场主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向我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,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0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布。
年度报告通过电子在线提交的方式公布。申报和公示年度报告,请登录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广东)”(网站:),按照系统提示和操作指南完成报告。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布年报内容的,应下载或接收《年度报告表》,填写后报送辖区市场监管办。
未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,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单(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),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广东)向社会公示(网站:)。
已列入经营例外名单3年但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,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。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。
对列入非正常经营名单(标注为非正常经营状态)的市场主体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,行政机关将采取联合纪律措施,限制或禁止其从事经营、投融资、取得政府供应土地、进出口、出入境、注册新公司、招投标、政府采购、获得荣誉、安全许可、生产经营许可证、从业资格、资格审查等工作。
在上报和公示年度报告等信息时,如遇到问题,可与登记机关进行电话咨询,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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